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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规校纪】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生公寓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

      发布日期:2015-08-11 浏览次数: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生公寓

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课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了加强学生公寓安全管理,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社政[200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有关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切实措施进行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营造整洁有序、健康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三条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要坚持教育在先、预防在前、教管结合、保护学生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做好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与宣传工作由学生工作负责。要通过新生入学教育、安全知识讲座、报告会等形式,充分利用网络、广播、宣传橱窗等载体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抓好安全工作法规和制度的宣传,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安全防范的知识与技能,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并对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学生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条  后勤与保卫管理处要从实际出发,建立高效统一的保卫工作机制,把学生公寓的安全工作作为本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学生公寓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全院学生安全教育和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

第六条  对学生公寓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后勤与保卫管理处具体负责。要建立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职责;要完善学生公寓安全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要建立学生公寓安全保障机构,切实担负起责任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对本系入住学生公寓学生的安全教育和行为管理工作,并作为日常工作抓好抓实。要经常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和安全工作检查,把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测评,作为评优评奖的依据,促进学生公寓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八条  学生群众性团体和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学生公寓安全工作中的作用,协助学院有关部门做好工作;要探索以公寓为基地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的方式和途径,促进公寓文化建设;要培养和建立学生自治管理组织,把学生公寓建成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场所。

第三章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门卫管理制度

制定门卫管理细则,选聘精干人员负责门卫工作,加强学生上课和自修时间的巡视,建立会客制度和来访登记制度,实行二十四小时安全值班制度,禁止闲杂人员出入公寓,除执行公务外,严格控制异性进入公寓。

第十条  公寓设施管理与使用制度

制定公寓设施管理和使用细则,明确学生在宿舍内用电、用水、防盗、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证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制度

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器设备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磁炉、电水壶、电热杯、热得快、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禁止使用电热毯等有安全隐患的用品,禁止乱拉电线,禁止使用明火。各种用电设备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依托公寓自治组织,建立学生义务消防员队伍,构筑安全消防网络;完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实行统一安排、统一管理,严禁学生私自外出租房居住。特殊情况确有必要在外租房,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要提出书面申请,承诺在外租房居住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并告知租住地点和联系方式,经学院同意后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租房居住的,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制度

学生工作体系和后勤管理体系按照分工,分别建立信息报送制度,负责收集、报送、处理有关信息,遇到突发事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处理。物业管理部门应将学生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和各系,确保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与评比制度

安全检查由学生处与后勤与保卫管理负责。检查结果作为综合测评、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在学生公寓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学院予以奖励,对违反规定的一律取消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院建立学生公寓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凡对学生教育不力、管理不严、服务不到位的,或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处理不当、报告不及时甚至隐瞒不报的,或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渎职失职的,要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依照《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精神,明确部门的岗位职责,制定相关的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自动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后勤与保卫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