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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规校纪】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03-13 浏览次数: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帮助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鼓励受处分学生积极上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籍本科生。

第二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到期后,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处分。开除学籍处分不得解除。

第三条  学生处分期满,满足如下条件,可以按程序予以解除:

(一)认真悔过,自觉承担相应责任和履行相关义务,不定期向辅导员提交思想汇报;

(二)遵纪守法,未再受各类通报批评、处分或处罚;

(三)勤奋学习,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综合表现有进步。

第四条  处分解除申请期限: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自处分决定文件印发之日起,经过6个月期限后可申请解除处分;

(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自处分决定文件印发之日起,经过12个月期限后可申请解除处分。

(三)学生毕业前(61日),处分未到期但已过半,在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五条  申请处分解除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违纪处分期限到期后7日内(若遇假期,则推迟到开学后7日内),学生本人须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并附个人思想汇报等相关材料;

(二)班级评议。辅导员接到学生申请3个工作日内组织班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对违纪学生现实表现进行评议,并填写班级评议意见;

(三)各系初审。各系在接到班级评议意见5个工作日内初步提出同意解除或不予解除意见,并将《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等材料报送学院相关审核部门;

(四)学院审核。学院审核部门研究决定是否给予解除处分。不符合按期解除处分条件的,各系应及时将不予解除决定告知学生。同意按期解除违纪处分的,由学院发文作出解除处分决定。若无特殊情况,解除处分决定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毕业时未解除处分的,在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出具现实表现材料,证明确已悔改的,学院审核后予以解除。

第七条  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解除处分决定除涉及个人隐私、敏感信息等特殊情况外,一般在学院办公系统内发布。

第八条   学生处分解除后,恢复参与各项评奖评优、获得资助等其他权益的资格。对学生的处分解除材料,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