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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规校纪】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编辑:wjxsc      发布日期:2020-05-2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教育管理,维护正常校园秩序,根据上级部门和学院疫情防控工作总体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体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学院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院实际宣布疫情结束止。

第二章 开学前学生管理

第四条学生返校需经学院批准,未经批准学生不得擅自返校。返校时间以学院通知为准,在规定的返校时间前学生不得擅自提前返校。有以下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返校的;

(二)擅自提前返校的;

(三)伪造或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虚假证明等材料的;

(四)经审核同意返校的学生,在返校过程中,不遵守所在地、途经地和安徽省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

第五条学生按照学院要求填报个人相关信息时,故意不报、瞒报、错报、误报、漏报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第六条学生按照学院要求开展线上学习,须遵守课堂纪律,服从教师管理。对旷课、迟到、早退、代刷网课、影响成绩评定、扰乱教学秩序等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从重从严处分。

第三章 开学后学生管理

第七条遵守学院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学院疫情防控工作,服从学院日常管理。有以下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经学院审核同意返校学生,在校内特定场所违反必须佩戴口罩要求,不听劝阻的;

(二)应该隔离但拒绝隔离,违反隔离工作要求,擅自解除隔离的;

(三)不按规定监测自身健康状况,不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个人信息,对个人身体健康有关信息弄虚作假的;

(四)影响或干扰他人身体健康监测的;

(五)身体健康状况出现异常,不服从学院安排的;

(六)私自组织聚集活动的;

(七)明知自己存在健康隐患,仍不主动采取措施,给他人造成健康威胁的;

(八)以疫情为借口,故意不参加学院学习等活动的;

(九)在校内进行商业活动、贩卖防疫物资、利用疫情谋取私利的;

(十)散布防控疫情不实信息的;

(十一)组织参与、教唆煽动他人实施有碍疫情防控活动的。

第八条遵守疫情防控期间对宿舍、食堂、教室、图书馆等场所有关防控要求。有以下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串访宿舍,不听劝阻的;

(二)在宿舍留宿他人或到其他学生宿舍住宿的;

(三)不配合工作人员进出登记、监测体温、证件检查等疫情防控工作的;

(四)未经允许,使用他人餐具等个人物品,给他人带来健康隐患的;

(五)在校园内喧哗起哄,造成周围人员恐慌,扰乱学习生活秩序的;

(六)宿舍内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不按照学院要求进行集中隔离的;

(七)其他违反宿舍、食堂、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

第九条严格遵守疫情期间校园封闭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未经学院批准,带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的;

(二)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开学院的;

(三)特殊情况经批准离校,再次返回学院后,不按学院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

(四)未经允许,通过校门、围墙、栅栏等与校外人员近距离交流,直接或间接与校外人员接触的,如外卖人员、快递人员等。

第十条违反网络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利用网络散布谣言的;

(二)在网络上发表、评论、转载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言论的;

(三)其他利用网络组织或参与妨碍疫情防控行为活动的。

第十一条其他违反上级部门、学院要求和校纪校规行为的,参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加处罚

第十二条学生违纪行为,构成违法的,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学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处分权限、程序和申诉

第十三条对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的学生,处分权限、程序和申诉等工作,按照《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从严从快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