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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07 浏览次数:

各系、各部门 :

现将《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委员会

2015年4月22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辅导员工作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以下简称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为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激励和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应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体现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专、兼职辅导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法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党建工作、班级建设与学风建设、学生素质教育、就业服务与指导、学生日常事务管理等。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系组成的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组,各系成立由系主任、书记、副主任、副书记组成的系考核小组,负责辅导员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 考核分为学生测评、系内测评、部门测评3个部分。其中学生测评主要考核辅导员职业素养、主题专题教育、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工作;系内测评主要考核辅导员的师德师风、思想教育、日常管理、工作能力与工作绩效;部门测评主要考核辅导员完成学院布置工作的情况、参加各项会议及学习活动出勤情况等方面。

第七条 考核以学年为单位,一般在每年六月进行。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八条 辅导员考核的程序为:

(一)个人总结:辅导员本人对照工作职责,撰写工作总结并填写《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辅导员考核登记表》。

(二)学生测评:院学生工作部通过召开座谈会、进行问卷调查等形式在辅导员所带学生中就其工作情况予以测评。学生测评面原则上不低于其所带学生的50%。此项测评占考核总分的40%

(三)系内测评:系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根据辅导员实际工作表现对辅导员的工作进行测评。此项测评占考核总分的30%

(四)部门测评:院学生工作部及相关部门对全院辅导员进行考核。此项测评占考核总分的30%

(五)系内初评:院学生工作部汇总学生测评、系内测评、部门测评三项分数,并将测评结果反馈至各系。各系根据测评成绩确定初评结果并报学工部。初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副书记初评结果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其中低于60分为“不合格”,初评“优秀”的辅导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系辅导员总人数的40%(音乐系、赭山校区、学前教育系、体育系合并计算)。

(六)学院终评: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组对初评为“优秀”的辅导员进行现场考核并确定辅导员最终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结果与运用

第九条 辅导员最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条 对于考核为“优秀”者,学院授予“优秀辅导员”称号,颁发证书、奖品或奖金。

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低于70分的辅导员,学院将对其进行约谈。

第十二条 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辅导员,学院将扣发工作津贴,情节严重的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结果由学院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违法犯罪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院处分者;

(三)违背师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者;

(四)疏于教育管理,所带班级出现大面积违纪情况;

(五)在开展评优评先及奖助学金发放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在各项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达3次的;

(七)学生中发生重大事件,事先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或者学生中突发重大事件,未能及时发现、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辅导员在完成基本工作量,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享受辅导员工作津贴。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聘用、干部推荐、职称评审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