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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就业工作考评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07 浏览次数:

各系、各部门 :

现将《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就业工作考评奖励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

2015422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就业工作

考评奖励办法

(修 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院毕业生充分就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不断完善“党政领导主管、职能部门统筹、相关部门配合、各系主抓落实、全员参与就业 ”的工作机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一把手工程,明确工作责任,学院对各级就业工作相关人员进行个人考核,设立就业工作专项奖励;与此同时,为总结工作经验,鼓励先进典型,学院对各系就业工作进行整体考核,设立“就业工作先进系”奖项,每学年考评、奖惩一次,时间为10月至11月。

第三条 就业工作考评与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目标导向、注重实绩、综合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成立就业工作考核领导组,主要由院领导,办公室、宣传部、教务处、招生办、学生处、团委、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考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就业工作专项奖励:

(一)奖励条件:初次就业率达90%(含90%),灵活就业率低于30%

(二)奖励核算:以毕业班辅导员为计算单位(无论带多少班级,均以一个单位统计),基数奖励为1000元,就业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300元,同时按照已就业的毕业生数,每生20元予以奖励;

(三)学院初次就业率达到90%,学院就业工作相关人员参照以毕业班辅导员为计算单位的平均奖励金额进行奖励。

第六条 就业工作先进系评选:

(一)评选对象:考评年度本系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到90%,灵活就业率低于30%的系,可参加就业工作先进系申报,评选结果分为优秀和良好两个等次。

(二)评价方法:就业工作先进系考评采取综合评价法,内容由工作考核、就业绩效考核两部分构成,考评总分以百分制计。考评总分=工作考核得分*30%+绩效考核得分*70%

工作考核得分通过材料、汇报、座谈、调查等方式产生,其中学院就业工作考核领导组考评占工作考核的70%,就业指导中心考评占工作考核的30%。就业绩效考核由考评领导组办公室据实统计核算。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就业工作先进系考评指标体系》。

(三)考评程序:

1.各系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系要在规定时间向学院提交申报材料。

2.学院评审。学院对各系上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考评领导组对各系就业工作进行考评,确定就业工作初步获奖名单。

3.公示表彰。各奖项初步名单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学院表彰。

(四)奖励金额:学院向就业工作先进系颁发奖金,优秀等次奖金为基数奖励为5000元,同时按照已就业的毕业生数,每生20元予以奖励;良好等次奖金为基数3000,同时按照已就业的毕业生数,每生10元予以奖励。

第七条 就业工作专项奖励和就业工作先进系奖励将统一打包划拨至各系,由各系自主支配,用于直接参与就业工作的人员奖励和就业工作等,分配方案经学院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就业工作先进系考评与个人专项奖励采取“一票否决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选为就业工作先进系及获得个人专项奖励:

1.违反教育部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签约“四不准”的规定;

2.对就业数据统计不力或核查不严;

3.毕业学年工作或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中工作不力,存在责任事故或者学生发生较多违纪行为;

4.在学院或教育厅就业数据核查中,发现就业材料弄虚作假。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就业工作考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2015学年起实施,原考评办法自动废止。